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67號原告 張祥峻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文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咏律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