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原告 洪薛勤 被告 謝玉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829號妨害名譽等案件(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
一、原告洪薛勤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謝玉珠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玉珠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雖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82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何紹輔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祥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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