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智簡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智簡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中智簡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南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已與商標權人 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託授權之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達成調解」之記載,應更正為「已與商標權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託授權之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複代理人 何芊逸 達成調解」。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欄理由欄第二項「已與商標權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託授權之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達成調解」之記載,有誤載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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