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44號原告 蘇芮伶 被告 孟芷嵐 (原名 孟繁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5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傅可晴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