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文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文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文察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再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丁文察因先後犯竊盜罪、施用毒品共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就該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權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依司法院大法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丁文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1日│103年9月21日│103年9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67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99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71號│103年度易字第727號│103年度易字第164號││││││(聲請書誤載為「訴字」││││││)││實├───┼───────────┼───────────┼───────────┤│審│判決│103年12月24日│103年12月17日│104年4月1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71號│103年度易字第727號│103年度易字第164號││決├───┼───────────┼───────────┼───────────┤││確定判│104年1月19日│104年1月5日│104年5月11日│││決日期││││├─┴───┼───────────┼───────────┼───────────┤│是否為得易│是│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39號│12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