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4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杰犯強制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行車糾紛,即為本件強制
犯行,行為要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損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另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到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許秋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346號
被告洪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杰於民國108年11月4日晚間8時4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於新北市○○區○○路1段北山大橋汐止往南
港方向,與 鄭宇翔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行
車糾紛,竟以強行逼車並將其上開車輛斜停在鄭宇翔車輛前
方之方式,妨害鄭宇翔行使駕駛自由之權利。
二、案經 劉宇翔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洪杰之自白。
(二)告訴人鄭宇翔之指訴。
(三)告訴人之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及翻拍畫面照片。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檢察官吳宇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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