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秩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雄秩字第21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林志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9年7月30日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6569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達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林志達於民國109年6月7日,在
其住所,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以帳號「林志達」登入社
群平臺臉書facebook,在社群網站「 周錫瑋 (虎哥)加油團
」貼文「剛有人提出疑問,各位看官的頭腦好,請問:
939090張票÷1823投票所。再÷8小時=64人,一小時內投
完票,連續8小時投票沒間斷!請問大家有看過如此沒停過
的人,一位換一位的在投票嗎?~~~昨天高雄不時的大雨
傾盆又要保持安全距離,所以應該大排長龍才有可能?!但
是有些投票所十時過後就冷清了…神奇的魔術!」等語之貼
文,散佈謠言,足以毀損中央政府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下
稱中選會)之威信,斲喪人民對中選會辦理選舉之信心,造
成人心惶然不安,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認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2條所準用;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警
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
,得逕為不罰之裁定。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為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惟所謂「散佈」者,乃
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是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
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
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
傳播方式散發廣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
者心生畏懼與恐慌,因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
條項款之非行。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有於上開時間,以其所有
之臉書帳號,以代號「林志達」在上開社群網站「周錫瑋(
虎哥)加油團」張貼「剛有人提出疑問,各位看官的頭腦好
,請問:939090張票÷1823投票所。再÷8小時=64人,一
小時內投完票,連續8小時投票沒間斷!請問大家有看過如
此沒停過的人,一位換一位的在投票嗎?~~~昨天高雄不
時的大雨傾盆又要保持安全距離,所以應該大排長龍才有可
能?!但是有些投票所十時過後就冷清了…神奇的魔術!」
之文章,並有臉書網頁截取畫面可參(本院卷第13頁),此
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被移送人辯稱:我是在網路上看到的
文章,並且轉貼發文,我是以疑問句方式發問,而非肯定句
,我不認為是違反社維法的散布謠言,我沒有實質證據可供
證明貼文內容屬實,所以我才用疑問句,但當天確實是下大
雨,我只是想了解真相並沒有其他目的等語(本院卷卷第13
頁)。本院審酌,依上開貼文之內容,被移送人係就中央選
舉委員會公告之同意罷免票數、投票所、投票期間等數據,
以自己主觀推測之方式計算結果,而發表其對於實際投票人
數表示質疑之意見,並未提出具體「不實事實」而為散佈。
再者,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據相關法規辦理本次罷免案,
有關當日各投票所之到場投票人流情形、開票過程等情,相
關作業程序甚為公開透明,亦均經各家媒體直接報導,社會
大眾因此可輕易透過媒體而獲悉該次投票、開票之當前最新
近況,或就相關疑義旋即查證實情。準此,上開貼文內容及
評論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民眾心生畏懼或恐慌,而有影響公
共安寧之情形。是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即與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
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行,應為
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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