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尤淑滿
被 告 方燈林
黃清輝
方啟明
方謙 二
方博文
方秋萍
張富宇
張慧媛
張慧娟
張慧兹
方宜蘭
鍾詠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
○鎮○○段○○○○號地號之土地為分割,上開土地面積719.91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平方公尺,其中原告應
有部分為7分之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62,795元(計算式:719.91平方公尺*1,500元/平
方公尺*3/7=462,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鎮○○段○○○○號地號土地第一
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