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尤淑滿
被   告  方燈林
       黃清輝
       方啟明
       方謙
       方博文
       方秋萍
       張富宇
       張慧媛
       張慧娟
       張慧兹
       方宜蘭
       鍾詠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
  ○鎮○○段○○○○號地號之土地為分割,上開土地面積719.91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平方公尺,其中原告應
  有部分為7分之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62,795元(計算式:719.91平方公尺*1,500元/平
  方公尺*3/7=462,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鎮○○段○○○○號地號土地第一
  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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