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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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春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7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春雄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叄
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叄零壹貳公克)沒收
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本
院108年度聲搜字第197號搜索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㈡、爰審酌被告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如無物,欠缺法治觀念,
轉讓禁藥供他人施用,所為轉讓禁藥行為將助長施用毒品惡
習,並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
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
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兼衡其犯罪之手段、目的、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智識
程度為高職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毛重為0.3012公克),此有詮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7日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胡家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