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詹增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
對相對人現戶籍址寄發通知後,卻查無相對人住於該址,致
無法送達該通知函,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聚信法律事務所函、債權讓與證明書2份及戶籍謄本等為
證,且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相對人仍設籍於
桃園市○○區○○路○○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參,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
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陳稱請准予以刊
登本院之網站公告方式為本件公示送達部分,然因相對人迭
經多次債權讓仍未能清償,且一般社會大眾若無知悉有訴訟
或非訟案件在身,則難認會隨時關注法院之公告處或者搜尋
司法院之網站,若僅以將公示送達之文書公告法院網站,尚
非適當之方式,本院爰認本件仍有登載於新聞紙之必要,併
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