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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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城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雄
魏克仁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9年8月13日金城警刑字第10900076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雄、魏克仁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潘世雄、魏克仁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7月25日上午0時35分許。
(二)地點:金門縣○○鎮○○路○段○○○號「福星KTV之A7包
廂內」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一)被移送人等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現場照片10張。
(三)證人 吳庭宇 警詢之證述。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潘世雄、魏克仁為朋友關係,卻因細故於上
揭時、地互相鬥毆,妨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並導致彼此
分別受有傷害,應予非難;兼衡其等因細故而動手之動機、
行為所生之危險、分別為高職畢業、職業為保全業、小康之
家庭經濟狀況;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房東、勉持之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起抗告。
書記官張梨香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