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91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秋發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上訴字第9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劉秋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經訊問後於民國101年4月20日裁定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固定住所,犯罪前曾與友人 梁阿粉 合夥○○○區○○路新雅巷2號歡喝100卡拉OK開店,又與顧樹模先○○○區○○路, 洪金寶 合資開業小鋼珠店,請准伊具保,以便處理合資分股,待處理完事,本案確定後,檢察官簽發執行書時,伊會准時報到云云。
三、按羈押之目的,主要在於使追訴、審判、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一切情事,予以斟酌決定。
四、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8號,於100年12月30日判決認被告所為係犯:⑴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⑵販賣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終身。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其中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此部分被告受原審重罪之宣告,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本案雖已上訴本院,尚未審結,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與比例原則並無違悖,被告以其欲處理合資分股,主張無逃亡之虞云云,惟其空言主張分股一事,並不減其具逃亡之可能性,故不影響本案羈押必要性之認定,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
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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