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三0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鎮漢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被上訴人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進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張素容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