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上訴人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四九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零陸萬壹仟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