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67號聲請人 小野浩高 代理人 鍾文岳 律師
錢芸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楊玉玲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01年3月3日起展延二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玉玲之配偶,被繼承人楊玉玲於民國100年12月5日死亡,聲請人因長住日本,於近日始知悉楊玉玲死亡之事實,因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負債多寡及債權人均無所悉,爰依法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爰依聲請准予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