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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