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告乙○○即祭祀公業 林耀烈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丁○○律師
丙○○律師被告甲○○住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二一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張育彰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