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十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黑豹水果盤」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1、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2、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板一塊)、新台幣一千六百六十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官王佩湘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判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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