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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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49號
原   告  許重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安平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聲明中系爭土地應移轉之實際範圍或持分究為多
  少?並依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額補繳超過新台
  幣一千元部分之裁判費。
二、被告許安平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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