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48號
原   告  蔡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武藤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休假工資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台灣武藤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陳
  志維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