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48號
原 告 蔡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武藤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休假工資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台灣武藤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陳
志維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