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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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許銀娣 (原名 宋銀娣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郭淑貞 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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