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34號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 (原名 宋銀娣 )再審相對人 郭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房屋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再易字第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3日內,如數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之規定,以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陳宛榆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