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財勇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2604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0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484、1485、1486、1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財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許財勇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月20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5年執助庚字第108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陳寶貴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