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2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謝嘉卉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之104年度司促字第22236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略以:債權人業於104年12月21日繳納裁判費用,鈞院誤為未遵期繳納而駁回其聲請,爰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等語。
三、經核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全部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