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56號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 (原名 宋銀娣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郭淑貞 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再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
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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