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 (原名 宋銀娣 )再審相對人 郭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戴育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