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海商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上訴人長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志約 上列當事人與洋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8萬32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466條之
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