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95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陳文彬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劉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就反訴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萬3,945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886平方公尺×反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萬3,594元×應有部分2180/10000=4,670萬3,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萬4,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湯千慧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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