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九八號
原 告 立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縣大里市農會,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
一月三十日,票號AC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一十四萬七千元之支票
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
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