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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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莊佳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佳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4,92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