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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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光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2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嘉明 告訴被告陳清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審酌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即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已於審理中之民國103年1月7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既已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