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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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更(一)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俊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與原本不符之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法官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川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判決正本第8頁法官欄漏載法官之姓名,顯係漏未記載,而有與原本不符之處,惟既可由判決理由內知悉判決本旨,該漏載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為法官「陳川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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