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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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玉山 訴訟代理人 簡松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