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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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劉玉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家沁劉嘉慶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10,697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瓊蘭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72 號裁定(103.01.17)[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72 號(103.06.1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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