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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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 楊立 祭祀公業管理人 楊昆生 繼承人 楊士昌 送達代收人 楊宗諭 被告 楊人 從
楊俊賢 楊品芳 即 楊中容 前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