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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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春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春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邱春烜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70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2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0年1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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