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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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佳琳具保人陳幸子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件附卷可稽。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訂有明文。茲以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各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無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