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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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文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才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09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確定。於民國91年5月30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