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15號
原 告 以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瀞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俊榮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