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59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周冠閔
曾筠笙
陳柏諺
被 告 陳弘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7月7日下午2時28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許秋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59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周冠閔
曾筠笙
陳柏諺
被 告 陳弘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7月7日下午2時28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