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王敦正
被 上訴人  葉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
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亦有明定。而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上訴理由
,經本院於109年4月23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4月27日送達該上
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5頁)。而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各1
紙附卷可佐(本院卷第207至20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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