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秩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壢秩聲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異 議 人  曾梅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所為之處分(中警分刑社字
第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22時許,在
桃園市○○區○○○路○段○○○巷○○號地下室內,由第三人
廖鳳英 所主持之職業賭博場所,以象棋作為賭具,以俗稱「
象棋麻將」方式賭博財物,經原處分機關循線查獲,並在異
議人身上查獲賭資新臺幣(下同)131,400元,因認異議人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爰依法裁處異議人罰鍰
9,000元,並沒入異議人上開賭資。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上揭時、地並未參與賭博,其
前往該處係為交付會款30,000元予會頭即第三人廖鳳英,並
與第三人簡 葉秀吟 約定於該處收取借款25,000元, 簡葉秀吟
與廖鳳英均可證明其並無參與賭博行為,又其身上所攜之
131,400為其婆婆之醫藥費,並非賭資等語。為此,爰依法
聲明異議,求為撤銷原處分。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
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二、查禁物。供違反本法行
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4條、第22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
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法院受理違反本
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確有於前揭時地遭警於賭博現場查獲,並
扣得身上現金131,400元等情,有警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在卷可稽,自堪予認定。異議人雖否認有參與賭博之行為
,然於上開賭博現場查獲包含異議人在內之23人,均有參與
賭博乙節,業據賭客 曹新漳曹新勇徐文惠許滿堂 、莊
育川、 李世宏余好邱明珠邱月圓 於警詢時陳述明確,
足認異議人確有參與賭博之事實,則其辯稱並未參與賭博等
語,與證人證詞有所齟齬,不足採信。復自簡葉秀吟於警詢
時陳稱:伊沒有賭博,但是其他人是否有賭博伊不知道等語
;伊前往該處找廖鳳英吃飯等語觀之,堪認簡葉秀吟就異議
人是否參與賭博乙節,並未知情,自難為有利於異議人之認
定,況簡葉秀吟亦未提及與異議人相約還款等語,是異議人
辯稱與簡葉秀吟相約於該處還款云云,實非無疑。再觀諸異
議人於警詢時陳述略以:伊因為沒有位置,所以伊在旁邊觀
看,還沒輸贏到等語觀之,足徵聲明異議人前往該處並非出
於交付會錢或收取借款之目的,是其前揭所辯各節,均難採
信。此外,參以廖鳳英於警詢時陳稱:伊於丈夫過世後開始
經營麻將賭場,偶爾找朋友過來玩;包含異議人在內等21人
均為其認識的朋友,他們都是來伊家玩等語,益徵聲明異議
人前往該處係為賭博,且有參與賭博之情。異議人雖辯稱其
遭查扣之131,400元為其婆婆之醫藥費用,惟異議人於該處
參與賭博乙節,業經認定如前,又衡諸常情,其當天既係為
賭博而前往,其所攜帶之現金,即供其充為賭資之用,是其
辯稱遭查扣之金錢為其婆婆醫藥費等語,應係事後卸責之詞
,自難憑採。綜上,異議人所執情詞,委無可採,移送機關
依法裁處異議人罰鍰,並沒入其身上之賭資131,400元,並
無違誤,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明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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