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小字第2號
原   告  陳韻好
被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訴訟代理人  蔡尚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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