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89號
原   告  陳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椀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康椀媚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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