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六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 律師被上訴人翔昶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五樓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嗣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蔡芳齡法官黃小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