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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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二三號
被告甲○○
乙○○男三十
住苗栗身分證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等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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