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 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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