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北簡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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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北簡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三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