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子樂原名唐禧如.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子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子樂因重利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7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0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吳啟民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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