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66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賴宏翼
送達代收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昱盈 、陳OO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陳昱盈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陳昱盈為被繼承人 陳騰茂 之繼承人,而
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陳昱盈明知負有債務,且未拋棄
繼承,竟不為繼承登記,系爭不動產僅由相對人陳OO分割繼
承取得所有權。相對人陳昱盈不為繼承登記之行為顯然有害
債權人之權利,故聲請人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陳昱盈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9639號債權憑證之執行
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
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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